8月2日,华为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公开,案件编号(2021)京73行初3810号,初审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
判决书显示,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驳回复审“鸿蒙HongMeng”商标38684797号(苏普字[2020]333763号)的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认为,有争议的商标“鸿蒙HongMeng”和被引证的商标含有显着的识别字符“鸿蒙”。这两个商标在文字组成、名称和含义上相似。如果它们一起用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,很容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,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,已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。最终决定驳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由上可知,有争议的商标“鸿蒙HongMeng”和被引证的商标“鸿蒙”构成近似商标,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才会被驳回,那么,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是什么?
商标近似性判定规则:
1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;
2、商标的整体比较和主要部分比较。比较应在比较对象隔离的情况下分别进行;
3、判断商标是否近似,应考虑申请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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